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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4-23 00:00:00 来源:邯郸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 点击数:11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体标准管理,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标准化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全省范围内自愿采用的、推荐性的勘察设计行业团体标准。

    第四条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具体的,需要在本省勘察设计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可制定相应的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勘察设计行业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勘察设计行业的试验、检验方法;
  ()勘察设计行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技术要求;

()勘察设计行业中涉及专利的技术;

()勘察设计行业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勘察设计行业中应急的技术;

()勘察设计行业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勘察设计行业的术语与符号;

()勘察设计行业的信息技术;
  (十一)其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技术、管理要求。

 

第二章 标准的申请、立项

第五条 编制团体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技术经济政策,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适应工程勘察设计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应当以实践经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

()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

(五)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条 列入团体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八条 编制团体标准申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企业、研制企业等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标准制定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申报专项标准的应提供专利证书或授权书、科技成果鉴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备案证(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已有的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企业资质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 协会对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宜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宜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协会审议批准准予立项的,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协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诚邀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如无异议,进入标准起草程序。

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一般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四个阶段。

第十条 编制单位对纳入标准中的内容,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数据准确、依据可靠、资料完整。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或调研。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所编标准的条文、文字、深度等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组织落实参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并筹建编制组。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编制大纲,进行人员分工,确定编制进度。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包括调研、试验验证、专题论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编制组应根据拟定的编制大纲,开展必要的工程实例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 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征求意见稿应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征求意见可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四条 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编单位应根据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 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本协会。协会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专题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制、修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修订标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标准中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比较,标准实施后预期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标准中尚存的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工作。

(二)送审稿的审查宜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修订的标准视情况可采取函审方式)。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由协会专家委员会抽取或聘请审查专家,审查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 7 人,审查专家组对送审稿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逐章逐节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编制大纲,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
  (二)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拟纳入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否准确合理;
  (四)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规定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
  (六)参加编制成员对标准的内容是否取得一致意见;
  (七)标准的格式和典型用词用语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八)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会上没有通过的标准应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补充、修改、 完善,并再次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应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并报本协会。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报告、报批签署表、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会专家名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四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报批后,由本协会审查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其中T为团体标准代号,13是河北省代号,KCSJ是勘察设计首字母。

 

 

 

 

 

T/13KCSJ XXX-XXXX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社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十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样。”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发布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及时在《河北勘察设计》期刊和协会网站(www.hebkcsj.com/)上公告。

第五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五年。本协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以确认现行标准是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
)标准修订:经复审后的标准,若标准主要内容需要做较大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使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则应予以修订。标准修订的程序按制定标准的程序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重新修订发布时的年号。
  ()标准废止:经复审后确认,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生产、使用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或其技术内容已被其他标准代替,已无存在必要的,则应予以废止。废止后的标准其顺序号应当留空,不得用其它标准代替。
  ()标准确认:经复审后的标准,若其内容不需要修改,或仅需作编辑性修改、仍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并适合经济建设需要的,可继续有效,则应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标准,在发布时,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写明“××××年版”字样。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六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团体标准的解释;

(二)对团体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有关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团体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工作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编制单位的资助;

(三)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勘察设计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团体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表

   

 

    

 

职务

 

邮箱

 

电话

 

修改意见及建议

 

 

请各单位于5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发到市协会邮箱hdsjxh@126.com,未发意见反馈表的单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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