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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0-12 00:00:00 来源:邯郸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 点击数:106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评选有关工作。原《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冀建质〔2013〕7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7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城乡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0%和2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为保证优秀项目质量和水平,对同一类项目、同等规模、同等技术条件的控制获奖数量。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全省性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地下工程竣工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设计、治理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地下水开采达到设计要求,或暂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开采性抽水试验(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或经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验证,并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论证)、钻井工程、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及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乡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国家部委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三、申报项目须经过实际应用,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

  三、申报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省境内的工程设计项目,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及要求同本省企业。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获得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全省性行业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四、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五、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六、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中使用满2年,且效果显著; 

  七、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应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具有示范作用。一等奖项目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二等奖项目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三等奖项目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全省性行业协会进行复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机构为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即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初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打分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二、综评。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审定。公示结束后,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连同对获奖项目的异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名单经审查确认无问题后确定。

  第二十条 经审定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和省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项目获奖后如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停止获奖单位两届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冀建质〔2013〕7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