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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推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12 00:00:00 来源:邯郸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 点击数:784

冀勘设协[2019]20号


各内设工作机构、各有关会员单位:

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19]38号)有关要求,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制定了《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推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原《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冀勘协[201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推选办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

优秀勘察设计奖推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省行业奖)推选工作由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推选工作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科学严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推选范围

第四条  省行业奖推选项目包括综合奖和专项奖两类。

第五条  综合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优秀(公共)建筑设计、优秀传统建筑设计、优秀特色建筑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

专项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优秀人防工程、优秀建筑结构、优秀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优秀绿色建筑、优秀建筑智能化、优秀水系统工程、优秀建筑电气和优秀抗震防灾。

第六条  综合奖和专项奖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经认定为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由省协会按照获奖名次推荐参加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三章  推选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报省行业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鉴定。

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相关审批和验收文件以及使用评价意见。

四、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申报单位应是省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获奖项目应对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品质提升具有示范作用,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过综合认定应达到:一等奖项目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效;二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在全省同类项目中接近领先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创新方面有显著成效;三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居全省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专项奖项目应当具有完整的应用标准,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建设项目复杂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省行业奖推选由省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审批手续完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无质量安全事故、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表,申报材料的相关技术文件齐全,并附参评项目的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以及环保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的工作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需提交一份外方同意文件,并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第十二条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外或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为本协会会员单位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优秀(公共)建筑设计、优秀传统建筑设计、优秀特色建筑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等综合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5人;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和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0人;申报其他专项奖的项目, 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经认定列为暂缓申报的勘察设计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申报。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协会各内设工作机构按照推选办法条件和标准,负责所属市申报项目的原件核对、报送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省协会组织成立省行业奖认定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定,下设专业组,专家人选按相关专业在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相关专家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注册资格、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认定,采取专家评分方式产生本专业组项目初步认定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将项目初步认定建议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认定,采用投票方式推选出省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认定项目提名名单。对产生的综合认定结果在河北省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10日,对有异议的项目需进行复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根据公示情况,将省行业奖认定名单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由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发文公布。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省行业奖的项目,颁发单位证书以及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推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两次申报资格的处理。

项目认定后如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停止申报单位两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家必须坚持推选标准,公正、客观、严守认定规则和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推选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时核验相关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均提交复印件,申报材料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