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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成果认定办法》 的通知

时间:2022-03-22 09:57:07 来源:邯郸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 点击数:1452

冀勘设协[2022] 8


各会员单位:

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21]52号)、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水平评价办法》(中施企协字【201919号)有关要求,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制定了《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成果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原《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推选办法》(冀勘协[2019]20号)、《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实施意见》(冀勘协[2019]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成果认定办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21]52号)、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水平评价办法》(中施企协字【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成果认定(以下简称设计成果认定)工作由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实施。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科学严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设计成果认定范围

第四条  设计成果认定包括综合类和专项类。

第五条  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工业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园林景观与生态环境设计、传统建筑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中小型精品工程。

专项类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结构与抗震设计、水系统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业化设计。

第六条  设计成果认定分设一等成果、二等成果和三等成果,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中小型精品工程不分等次。省协会按相关要求,推荐一等成果参加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计评选。


第三章  设计成果认定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申报成果认定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省协会的会员,申报开始日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审批手续完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业设计项目需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下。

(三)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申报时应提交申报表和项目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以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工程勘察、园林景观与生态环境设计、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及海外项目除外)等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的相关技术文件应符合各专业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申报单位应承担主要的工作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需提交一份外方同意文件,并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第九条  本省勘察设计会员单位在省外或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按本办法申报;本协会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会员单位在我省境内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申报。

第十条  申报综合类设计成果认定项目,每个项目填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20人;申报专项类项目,每个项目填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经认定列为暂缓申报的勘察设计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申报。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设计成果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设计成果认定项目应对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品质提升具有示范作用,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

(一)一等成果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效;

(二)二等成果应在上述方面,在全省同类项目中接近领先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创新方面有显著成效;

(三)三等成果应在上述方面,居全省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四)专项类成果应当具有完整的应用标准,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建设项目复杂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省协会组织成立省项目成果认定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定,下设专业组,专家人选按相关专业在省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项目成果认定实行回避制度,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相关专家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注册资格、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初评。各专业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认定,采取量化评分方式产生项目初步认定建议等级。

(二)终评。各专业组将项目初步认定建议结果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认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出勘察设计项目成果认定名单。

(三)公示。对产生的综合认定结果在河北省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10日,对有异议的项目需进行复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

(四)公布。根据公示情况,将省项目成果认定结果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由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发文公布。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对获得等级认定项目,颁发单位证书以及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个人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认定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认定等级、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两次申报资格的处理。

项目认定后如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将撤销认定等级,纳入不良记录,停止申报单位两次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相关专家必须坚持推选标准,公正、客观、严守认定规则和纪律。对违反规定的,纳入不良记录,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成果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推选办法》(冀勘协[2019]20号)、《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实施意见》(冀勘协[2019]34号)文件同时废止。